首页 要闻 时政 交通 交警 公路 物流 汽车 民航 铁路 邮政 深度 财经 人物 地方新闻 舆情 车生活 新视野 法律法规 行业新闻

企业刑事合规的边界问题研究

2023-04-06 21:00:43 来源:人民法治网 字体:
                        湖北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邓佛围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创新开展企业合规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指示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1年4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探索思路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继续探索企业合规刑事化治理路径,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微观的市场主体要素。从各地试点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制度应用过程中的边界问题,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存在一定争议,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问题的缘起
       企业合规(CorporateCompliance),起源于美国。最初,企业合规仅仅作为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我监管举措,在政府监管与执法较为严格的行业或领域(例如金融行业与反垄断领域)施行。随着美国政府监管的强化,大量的监管政策、法案与判例的确立,促使企业合规逐渐由一项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我监管的举措转变为企业内部侧重威慑、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并呈现出“刑事化”的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3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守法经营,目标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促使企业乃至行业规范发展。全国多地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以法治化、专业化的司法手段,着力实现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有力推动了企业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彰显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企业刑事合规是我国刑法谦抑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刑事合规体系意味着对合规企业的刑罚弹性减让,如其忠实履行合规义务或十分积极的配合执法,则获得相应的宽缓化处理。二是推进企业犯罪治理现代化。防范企业违规风险,促进企业治理,是企业合规最直接的目的和价值。刑事合规制度能够使得检察机关对企业宽大刑事处理的同时,督促企业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及管理机制全方位合规改造,使其减少再犯的机会和可能。三是优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既需要公权力部门去创造和维护,也需要市场主体去创造和维护。建立刑事合规体系能够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能力,使得企业在更加宽松的司法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不仅最大限度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现象的发生,而且助力一些企业获得了新生。四是促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和重要制度保障,助力企业走出去,提升我国综合国力。
        虽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上述成效,但囿于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与考核评估标准,相关配套运行机制也不健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疑惑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适用对象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企业犯罪案件都是中小微企业为获取更高额的经营利润而不惜采取违法犯罪手段。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企业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主要是通过追究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重点人员的刑事责任来实现惩治目的。对相关人员的羁押性强制措施或最终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甚至导致企业停产、倒闭。但另一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强制推行合规计划,又难免出现企业负担过重、司法成本过高、收效不明显等问题。
       (二)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争议。建立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难点在于合规不起诉的有效性标准,即检察机关如何确定涉罪企业推行的合规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并达成预期目标。目前试点各地普遍没有发布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标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考察评估时无所依据。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报告虽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但检察机关最后仍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合规的有效性作出判断,以防止企业再次违法犯罪。当前,涉嫌刑事犯罪的各种企业的行业领域有别、组织规模不同,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计划认定标准,显得尤为复杂,也是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运行方式及裁量权规范争议。当前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仍在试点探索过程中,在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多选择以相对不起诉方式了结案件。但相对不起诉的缺点显而易见,广泛适用则存在一定局限性。附条件不起诉是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最佳方式,有必要通过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增强改革的普适性。此外,基层检察机关对酌定不起诉适用尤为谨慎,适用率较低。
        (四)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待健全。一是亟须加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在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中,合规审查专业性强、评估过程复杂,各地检察机关组建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人员专家库,成员基本是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特别是基层县市缺乏相应人才。二是督促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依法、独立、公正开展监督考察工作,防止出现廉政风险,避免出现与被监管企业发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问题。三是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与第三方机制监管作用协调性有待理顺。影响检察机关对企业合规信息获取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如何发挥好、协调好检察机关作用与第三方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关系,将是未来第三方机制的重要议题。
                              二、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构建的边界问题
       从企业自身及社会意义角度而言,刑事合规所能实现的积极特殊预防与积极一般预防之刑罚目的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着根本契合。企业刑事合规的正当化依据主要体现在积极预防面向,即帮助企业完成合规整改、走向现代化治理,同时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经济效应。
        在这场制度改革中,一些地方由于受到外部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可能会对一些本不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条件的涉案企业,人为地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加上没有相对客观的合规评估验收标准,就容易出现“为出罪而合规”或者“为挽救企业家而合规”的现象,以至于背离了合规考察的本来目的。
        因此,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制度建构不应沦为纯粹刑事政策的产物,不应以可能带来的积极预防效果而模糊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边界。必须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边界问题加以考量,从而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一)适用原则之边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限定了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边界。只有在罪责刑基本原则框架下,进行刑事法框架内的企业合规制度设计和改革,才具有正当性与自洽性。
       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边界,涉罪企业及主要责任负责人对其侵害法益之违法行为承担基础罪责,是探讨恢复性司法、积极一般预防和积极特殊预防的前提。企业相对于企业家或其他责任人具有相对独立的意志,企业通过合规出罪,合规整改可视为针对企业实行的一种刑罚替代措施,即防止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畸轻。而在企业家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层面,企业合规并非企业家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关自然人仍旧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在企业同意合规整改的情况下,可通过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然人刑罚予以减免。若企业及主要责任人员犯罪,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完全以刑事合规出罪,不仅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会违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导致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刑罚的严重失衡。
        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设计企业合规整改与监督的程序、内容与强度时,既要考虑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的宽大处理与帮助治理,亦要考虑这是比监禁刑更具有经济社会效益的刑罚替代措施。因此,合规整改与监督应当专业、系统、规范、严格。专业是指合规风险评定、合规计划及合规执行应当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参与执行;系统是指合规整改应当是以防范企业整体犯罪风险为导向,并特别关注涉罪领域的一种全面系统整改;规范是指合规整改应当遵循科学的风控流程和步骤有序执行;严格是指合规整改应由专业机构基于客观严格的标准作出最后的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仍接受较长时限的严格监督,预防再犯。
       (二)适用范围之边界
       企业刑事合规实际上就是一种刑事政策上的量刑激励,用以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弥补国家刑事规制的不足,形成针对企业犯罪双管齐下、合作治理的局面。其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企业依法经营,打造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法治营商环境,将企业犯罪的事后惩治转化为事前预防。但是,作为一种激励性的司法政策或立法规定,对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都可以适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应当考虑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就其边界问题应当加以区分和厘清,以确保司法适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企业犯罪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对企业犯罪也应该做适当分类,以明确哪些能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第一,对以实施犯罪目的设立的企业,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因为这些企业设立就是为了实施犯罪,不能通过不起诉达到预防企业再次犯罪的目的,因此,对这类企业实施的所有犯罪都不应该实施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二,对实施严重危害安全法益的犯罪行为,不能适用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如,对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或者有严重危害性的企业犯罪,主要表现为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及金融犯罪等,就不应该适用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避免因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而导致放纵严重犯罪主体的法律责任。相反,对那些未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益的企业犯罪,则应该考虑使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对企业构建和落实企业合规计划的激励和奖赏。第三,对那些实施重罪的企业,不能适用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是宽严相继刑事司法政策在企业犯罪上的反映,也是对实施轻罪企业的司法奖励。从各地检察机关有关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司法实践看,轻罪基本上都是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对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应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从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以及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合规试点的有关案例来看,企业刑事合规所涉犯罪类型通常以经济犯罪为主。比如,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两批批指导案例中,主要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串通投标案、假冒注册商标案、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及污染环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等案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可以推知,只要企业管理中涉及有关犯罪,即使企业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也仍有对其适用刑事合规的可能性。如“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企业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企业人员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自然人犯罪,故仍可以对企业适用刑事合规。
        (三)适用对象之边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基本的法治理念。因此从理想的角度来看,就可以适用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企业类型而言,其理想状态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规则之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待所有的企业,不管大小,不管国营还是私营,都要平等对待、平等适用。该观点基本代表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论点,也是地方检察院在试行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遵循的一贯原则,即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即使小微企业也可以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企业合规制度的本质是企业治理的现代化与国际化,刑事合规制度也是最具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因此,在实践中,诸多小企业由于在管理理念和制度构建上的不足,基本合规建设成本之考量而不愿意实施合规计划,尤其是那些规模不大的小微企业,因为经营资本、合规成本和合规利益等综合考量,缺乏制定合规计划或者落实合规方案的动力。同时,从国外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规定和实践来看,也往往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要求实施合规计划,并给予相应的司法激励,以确保企业合规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对一定规模的企业才需要给予合规建设的义务,对小微企业则不应该强制实施合规计划,以保障企业合规方案落实和实施的现实性、可能性。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正视我国企业和企业家高度相互依赖的现实情况,在区分责任的同时,兼顾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综合运用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处理好每一个涉企案件,做到张军检察长强调的“真严管、真厚爱”,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适用程序之边界
        合规整改是企业为预防犯罪再次发生所实施的制度重建活动。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企业被纳入合规考察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进行认罪认罚和合规承诺,终止犯罪活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认罪认罚制度和合规承诺制度两者一脉相承、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根据《意见》第4条,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的,才可以适用刑事合规。认罪认罚是适用刑事合规的前提。刑事合规的结果通常是作为被追诉对象的个人被从轻处理,如不起诉、缓刑或轻刑,个人没有认罪认罚时缺乏从轻处理的依据,也就无法适用刑事合规。反过来说,单位犯罪中个人愿意认罪认罚,但单位不同意认罪认罚的,也不能适用刑事合规。因为合规建制是企业的行为,合规不能脱离企业而进行。个人本身无法进行刑事合规。
        合规承诺是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必备条件。认罪认罚是合规承诺的基础,没有前期的认罪认罚,就无法推进后续的合规承诺。《意见》规定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时,涉案企业除愿意认罪认罚外,还要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应当是自愿的行为,并非被迫而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某企业需要进行刑事合规,而企业自身并无刑事合规的意愿,检察机关就不得强行让企业接受刑事合规。合规承诺与认罪认罚从宽都是刑事司法模式由对抗走向合作中的一个环节,制订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其预防的必要性降低,从而影响预防刑,进而可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处罚;同时,通过刑事责任的减轻、免除,给予企业合规以压力和动力,可以使企业从制度合规逐步形成合规文化,进一步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
        (五)适用机制之边界
        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设计中,企业合规计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是重要问题,也即,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对是否起诉企业或者从轻处罚有重要意义。对此,就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评估指标的内容看,要设计得足够合理与科学,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刑事合规评估的科学性。评估指标设计的好坏决定了评价结果是否合理。
        根据试点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和域外的立法规定看,在指标设计上应该主要是指向企业的合规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至于刑事合规计划实施是否有效,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 13 条进行了规定: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员检察院。据此,关于第三方组织评估的合规计划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要根据实践需要和企业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可以从合规方案制定、合规内容培训、合规机构组成、合规文化培养、合规计划落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也即,在法定的考察期内,如果第三方评估主体认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实施符合要求,则可以认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得以有效实施,检察机关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企业的犯罪行为实行不起诉。当然,从长远来看,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方案是否有效,最终还要看该方案是否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能起到预防和抑制的效果。
                              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改革建议
        (一)完善企业刑事合规的立法依据。从实体法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及理论探讨也流于表面。鉴于此,首先应当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纳入《刑法》的统筹范围,探索建立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考察期限、整改程序、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等内容,促使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刑事诉讼方面,以合作性司法理念为理论基础,建立合规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建议等多层次和多维度的企业合规处置体系,区分不同的罪名和情节,针对企业犯罪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方式,依法选择适用,从而深入推进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合发展,更好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法的预防作用。
      (二)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点方向,可以一举解决合规激励机制不足和时限不够的问题,而且能够最大限度调动涉案企业的合规意愿。“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不仅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已经具有多年的制度运行经验,其形式上也更加接近于域外的暂缓起诉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其激励效果在域外企业合规实践中已经得到反复证明,是企业刑事合规中最重要也是最有力的程序激励措施。”前已述及,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完善国家立法、建立涉企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积累经验。
       (三)强化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管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和适用中,检察机关成为理所当然的主导者,必须履行起企业合规有效性审查、评估的主导责任,统筹考察进度,及时掌握、调查、督促合规计划进展,避免出现“纸面合规”“形式合规”和“虚假合规”的现象发生。一是对合规计划运行过程及结果有效性的评估、审查责任。检察机关最终对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否作出终局性决定,并以此作为案件处理决定依据。二是委托第三方监管中的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评估考察报告等负有审查责任,必要时应当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并最终出具决定性意见。
      (四)构建多元化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模式。附条件不起诉是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最重要模式,但这并不妨碍其他合规模式的共存,未来检察机关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可能是多种合规模式齐头并进的格局。其一,检察建议模式。对一些合规要求简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在办案的同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其二,相对不起诉模式。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有开展合规监管必要的,可以启动合规监管程序,并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是否具有刑事处罚必要的情节来考量,综合决定是否起诉。其三,量刑建议模式。对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涉案企业,可以将其合规建设情况作为认罪悔罪态度的考量因素,以决定是否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其四,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将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作为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在自然人和企业分别处理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对一些涉嫌重罪的企业不起诉。
       (五)制定完善行业刑事合规标准。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协会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体系基础上,共同制定行业刑事合规标准。一是区分行业和等级标准。针对不同和行业及其主要犯罪类型制定不同的合规标准,针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定分级合规标准,“合规是有成本的,不同规模企业的有效合规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应当根据比例原则鼓励企业量力而行,进行不同程度的合规”。二是体现个案标准。在个案中,合规标准应当体现一定的个性化,检察机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是有限的合规,即结合企业所涉罪名针对性整改,而不是全面合规,合规验收是建立在共性标准之上的个性化评价。三是规范不起诉裁量标准。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合规考察的评价标准体系,以不起诉法定条件为基础,从起诉牵涉的经济影响、企业合规整改的难度、预期效果等方面具体设计科学的指标、要素,对是否起诉进行综合研判,确保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王成高)

  • 荆楚要闻
  • 媒体聚焦
  • 楚天楷模
  • 乡村振兴
  • 交警风采
  • 港航物流
  • 综合新闻
图片文章
  • 大山里的故事:山顶羊圈的电灯亮了

    大山里的故事:山顶羊

  • 一路“红心”铸就幸福坦途

    一路“红心”铸就幸福

  • 鄂西北高速为防疫交通卡口人员“送清凉”

    鄂西北高速为防疫交通

  • 这个收费站真暖心,400份迷你爱心小电扇真情为司乘送清凉

    这个收费站真暖心,40

  • “武铁旅游·神农架号”高铁旅游专列首发

    “武铁旅游·神农架号

  • 江陵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江陵县交通运输综合执

  • 湖北发出首趟铁水联运中老铁路国际货运列车

    湖北发出首趟铁水联运

  • 我国第三艘航空母舰下水命名 许其亮出席下水命名仪式

    我国第三艘航空母舰下

时政 | 交通 | 交警 | 公路 | 铁路 | 民航 | 物流 | 水运 | 汽车 | 财经 | 舆情 | 邮局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版权声明 | 人员查询 | 我要投稿 | 招聘信息 | 我要投诉>
人民交通24小时值班电话:18701088869 商务合作:010-67683008转602 E-mail:zzs@rmjtzz.com
Copyright 人民交通杂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百度统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A座四层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顾问: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宝柱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30064号 京ICP备18014261号-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