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甲系李丙祖父,李乙(男)与王某(女)系李丙父母,李丙于2002年10月出生,同年11月父亲李乙因交通事故去世。被申请人王某作为李丙母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李丙一直随祖父李甲生活至今。2019年申请人李甲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母亲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为李丙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李丙父亲于2002年去世,母亲王某为其法定监护人,但自2003年至起诉时未对李丙尽监护和抚养义务,李丙一直由申请人李甲抚养照顾,现李丙自愿随申请人生活。法院审查认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考虑,由申请人李甲担任李丙监护人,可以保障李丙的生活学习都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有利于其成长。同时,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对由申请人担任李丙的监护人不持异议。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李甲为李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如果出现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权会发生变更。民法典中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有:(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同时,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法院撤销后,仍然要履行给付抚养费等法定责任。本案中,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王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查明事实后,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等方面考虑,变更李丙的监护人为其祖父李甲,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通讯员/ 冯梅)
(编辑: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