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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但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23-03-16 10:50:10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何某(男)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19年7月分居生活。2021年10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神木市人民法院调解和好,但之后两人仍分居生活。2022年7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能否存续的标准。原告诉称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9年7月至起诉时分居已满三年;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的事实无异议。因此,根据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本应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原告以自己收入较低,系单亲家庭,无人帮助照看孩子为由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而被告以父母年迈多病需要自己照顾为由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应当为子女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现原、被告婚生子尚不满五周岁,应是在父母身边撒娇、被父母关爱之时,原、被告却均强调自己的客观原因,不愿抚养孩子,不仅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人伦道德,更违反了为人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因未成年子女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在生活、情感等诸多方面需要父母的保护教育和关爱呵护,因此,必须引导当事人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义务,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裁判原则,对在不能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或双方都逃避抚养责任的离婚案件中应强化法律意识,有条件地限制离婚自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通过法律强制其履行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确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本案中,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三年,属于法定准予离婚情形之一,本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因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该判决让未成年子女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关怀,呵护他们在充满阳光的蓝天下茁壮成长,亮明了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中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鲜明立场。(通讯员/ 郭美英)

(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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