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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法院敲响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独任制审理“第一槌”

2022-11-08 22:25:20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人民交通网湖北讯(通讯员:张诗俊)10月24日上午,嘉鱼县人民法院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由审判员徐宏彪一人独任审理,这是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嘉鱼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案件。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诉被告向某某、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虽然是一审普通程序,但承办法官经庭前审查,发现此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对该起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启用了独任审理制,敲响了嘉鱼法院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独任制审理“第一槌”。

  庭审中,承办法官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免去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选择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庭前准备、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不仅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能、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有力举措,更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和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编辑:王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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