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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人大代表关切|天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06-27 11:39:54 来源:人民交通 字体:
6月17日,崇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赵效斌带领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人大代表,到崇阳县法院天城人民法庭观摩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
▲县人大代表观摩庭审
该案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居民,原告以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经催缴后拒不支付为由诉至崇阳县法院,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二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辩论,整个庭审严肃庄重、程序规范、重点突出。
 
人大代表们对该案的庭审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庭审程序规范,法官的办案思路清晰、业务能力过硬、工作态度严谨,庭审案件聚焦了当前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赵效斌同志一行还参观了该庭的家事法庭。

随着业主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对更高品质物业服务的期待,业主因不满服务质量与物业企业产生矛盾纠纷,甚至出现了流行语“炒物管”。
很多人对业主权利存在很大误解,认为只要业主不满意,就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甚至随时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房产局等合法方式理性维权,而不能据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甚至“炒物管”。若想“炒物管”,虽然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单方解除权,但其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其解除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物业服务人也应遵守物业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人应尽的义务, 努力提升清洁、绿化、维修、养护等服务,维护物业服务区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守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化解矛盾,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谢承威)
 
 

(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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